世纪丰源积极响应新《广告法》
公司动态 · 2016-07-2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保证公司各部门及各代理商、经销商、合作商在懂法、守法的前提下规范运作,避免因碰触国家法律红线而受处罚,现将新的《广告法》里面涉及产品及品牌宣传、公司宣传方面需要严格遵守的相关条款和内容以附件的形式发放给相关单位(更多详尽内容可关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官网或者《广告导报》2015-08-31),要求各单位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2015年9月1日后各单位如果出现由于不懂法,不守法不明确本通知内容而受到处罚或者造成损失,后果由各经营单位自己承担。
2015年9月1日前所有的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及标识材料能体现生产时间的请各部门做好妥善解释,不能体现生产时间的物料请自行销毁;2015年9月1日后所有的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及标识材料,网站内容、门店标识,请严格按照本通知及《附件》内容执行!
深圳市世纪丰源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世纪丰源饮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9月1日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广告法》正式施行。据了解,新广告法实施后,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二十万元起!小伙伴们一定要小心哦!
这些说法不让用了!
如: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据悉,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有商家全部承担。所以,卖家们要重视起来,自查自纠,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罚。
据了解,新《广告法》与现行法相比,修改幅度较大,把原来部分比较笼统性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可操作性大大增强,并大幅提高处罚额度。这些新修订的内容必将为监管部门净化广告市场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譬如增加了禁止为保健食品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幼儿乳制品、饮料或其他食品广告。
新法中专门增加了虚假广告构成条件的相关规定,一是内容虚假,二是引人误解的内容引导误导消费者,均为虚假广告。
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同时,增加商品或服务不存在,虚构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效果等5种虚假广告情形。今后,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将被处以广告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新增“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规定。
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没有使用过商品或接受过服务,不能在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并明确规定代言虚假广告受行政处罚未满3年,不能再代言其他广告,对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推荐、证明的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此外,新法新增,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新法中进一步加大了对烟草广告严管的力度,明确地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为了避免变相烟草广告的发布,新法新增了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更名、招聘等启示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的内容。
新修订的《广告法》与旧版相比,增加了对药品广告准则的规定,规定任何人不能代言药品广告,同时药品广告必须显著地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违反规定可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变相发布广告的问题,新法明确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
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
针对垃圾信息泛滥的情形,新法增加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的处罚,并将有关违法行为信息录入信用档案。
从即日起,世纪丰源将严格按照新《广告法》要求审查广告内容,希望各位客户积极配合。——F520的相关情况。